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生命学院生命中心麦戈文定量中心动物房基础设备采购--IVC大小鼠独立通气笼具、EVC大小鼠排气通风笼具、实验动物换笼工作台、隔离器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1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鑫发工业坊1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关于“笼盒可配自动饮水接口,提供同IVC产品连接的自动供水用户案例名单”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针对IVC设备饮水系统安装业绩”的评分设置具有偏向性和排异性。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