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定路355号大学城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学院集中供气及气路建设采购项目(二次)”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