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2、《建设工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章及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订)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2016年6月16日修改)
7、《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2006.4.1实施,2016.9.13修订)
8、其他行业性规定,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7月1日实施)等。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需取得资质许可;监理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格。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监理资质的类别、级别包括:
(1)综合资质:不分级别。
(2)专业资质:一般设甲级、乙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丙级。
(3)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取得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监理业务;取得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资格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
四、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没有规定监理合同的内容。实践中,起草或审查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监理范围。
(二)质量条款。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五)监理费条款。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7年3月3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但该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发改委31号令废止。故目前工程监理费已经市场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收费依据,也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的收费标准。
五、关于监理合同文本
1、发改委等九部委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1)现行版本
为2017年9月4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之第四章“合同条款”。
(2)强制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项目,必须采用上述“合同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1)现行版本
为2012年3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2)强制力
上述示范文本供参照执行,不具有强制力。
3、北京市住建委、工商局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1)现行版本
为2014年4月4日发布的示范文本。
(2)强制力
上述示范文本供参照执行,不具有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