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北民族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因素未细化与量化、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北民族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