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南理工大学斑马鱼养殖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4-1801D66N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爱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5号院4号楼1层
被投诉人1: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海圣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13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将养殖缸的容量及形状等非关键技术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条件。2.招标文件将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停开标活动,且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才将采购人第二次质疑答复反馈给投诉人,程序违法。4.采购人在未知中标结果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施工,涉嫌与海圣公司恶意串通。5.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存在重大过错。6.代理机构未将采购人质疑答复及时反馈给投诉人。7.涉嫌变相提高产品价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代理机构发布变更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有关养殖缸容量、形状和同类项目业绩的参数要求,并相应调整了分值设置。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6,经查,本项目是货物采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理机构第二次质疑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6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投诉事项4、5、7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影响相关供应商的得分。二是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审专家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7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有关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