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D座二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处理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9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