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复旦大学第五教学楼智慧教室项目—课桌椅、讲台、公共区域家具采购(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X-FDCG-2018-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东莞市优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谢坑路197号
被投诉人1:复旦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被投诉人2: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相关供应商:世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23楼4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涉嫌指向中标人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投诉事项2为本项目最高价中标,中标金额远高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中标的唯一因素,同时,中标人报价未超过预算。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针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