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朗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第8层南侧
被投诉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相关供应商: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惠勒)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4层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惠勒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成都惠勒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合作协议》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与签订方存档件不一致。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