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暨南大学校园公共科研计算平台升级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70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1号楼206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暨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宇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宇舶)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大丰路大丰二街80号自编75-76号A312房(仅限办公用途)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广东宇舶不具备2名具有本科学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的驻场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备份还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17.#HPC集群管理软件资质”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25.#产品资质要求(非强制)”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刀片散热测试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隶属于原厂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北京)的2名驻场人员的本科学历证明及信息系统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曙光北京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该事实加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加盖原厂公章”的形式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但应当扣除相应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认为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经扣除相应分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