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18-12-07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式分析仪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SZT2018HG/2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鸿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048房间

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B1103

相关供应商:北京欣凯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隆公司)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33D301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的三台设备为一个包次采购,也未载明核心产品,应理解为三个独立包,其余各供应商均将三台设备作为整包进行投标,评标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符。2.根据市场价推算,中标供应商欣凯隆公司报价不含进口环节税,与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的规定不符。3.代理机构以质疑超出期限为由认定质疑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对本项目应当分为三个独立包的理解有误,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欣凯隆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报价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认定其质疑无效的问题,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事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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