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校区西区学生宿舍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Y20180349ZC(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3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查清事实,违法变更成交供应商。2.代理机构就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后,未向投诉人递交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投诉人递交澄清函后,代理机构也未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对投诉人作出的43725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2016年1月至8月,投诉人三次因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代理机构认定其存在未依法纳税的不良记录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代理机构取消其成交资格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代理机构就锦信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后,投诉人授权代表现场阅读了该答复并知晓了答复内容,未对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对澄清函无法定答复义务。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