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DZ-FXXY-002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被投诉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被投诉人2: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CNH)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2.本项目成交公告未按规定对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进行公告。3.飞宇公司在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4.请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成交公告未按规定对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进行公告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未在成交公告中载明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7月24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补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的有效性。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飞宇公司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并调取相关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飞宇公司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经向投诉人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投诉人仍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处罚的问题。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情形。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