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国农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国农业大学委托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全程机械化生产科技创新基地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编号:DFS08-DL-20170230)中,存在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中国农业大学委托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中国农业大学现代媒体实验中心影视传媒实验室建设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B-2017-ZB506)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