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腔镜及显示传输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76-18401001002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