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信息平台(硬件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30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西安市西五路98号
当事人2: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07层B02室
当事人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1.优炫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优炫公司所投存储阵列产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采购人反映的优炫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以与优炫公司投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进行沟通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属于“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情形。同时,优炫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及优炫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影响了合同签订。
关于采购人反映的优炫公司所投存储阵列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的问题。经审查,优炫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性能要求”的要求。
综上,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优炫公司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就向优炫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