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大学无线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65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1808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吉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晟)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辽宁金晟关于“安装部署”的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汇聚交换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接口类型”的要求。3.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无线控制器授权”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授权函”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