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清华大学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清华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清华大学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清华大学学生宿舍1-4号楼景观工程项目”(项目编号:清后招2017133)、“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布德尔与诸神·古代艺术的未来’展览展品运输及保险服务”(项目编号:清后招2017067)及“2018年校园垃圾清运及家属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清后招2017113)中,均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清华大学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