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航大学民航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主平台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48-1811CA1276GQ/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安天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1号楼地上一层西侧、二层(地上两侧)
被投诉人1: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
被投诉人2:中国民航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
相关供应商: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辰)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10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启明星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记录,不符合资格条件。2.启明星辰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本项目与在建“民航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实现“统筹设计、无缝融合”的要求,应扣除相应得分。3-5.启明星辰未明确应答招标文件“5.6.2.5等保测评管理系统”有关“*CPU处理器”“*内存”“*硬盘容量”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