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9日